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获悉,市政府日前出台实施《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将为本市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引领企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从而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据介绍,截至目前,天津市已有注册商标4万余件,其中著名商标333件,驰名商标15件。这次政府出台《办法》为企业指明方向。提出对于已经注册商标和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主体,要不断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保持优异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此同时,使用人应当对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维护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声誉,不得生产、销售粗制滥造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否则有关管理部门将给予严肃处理。
著名商标不搞“终身制”
为了保证著名商标的权威性和真实度,本市出台实施《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办法》规定,著名商标不搞“终身制”。天津市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需要延续认定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认定申请。办法规定,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三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自宽展期满之日起注销认定。
新出台实施的《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使用人应当对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维护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声誉,不得生产、销售粗制滥造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否则有关管理部门将给予严肃处理。据介绍,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建立天津市著名商标投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天津市著名商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对经查实,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粗制滥造商品或者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并予以公告。法律、法规、规章对该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想成名牌,要让用户满意
为保护知识产权,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市政府近日出台实施《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该办法规定著名商标认定要严格,必须同时具备六项条件。
这六方面条件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消费者满意率高;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条件。
办法指出,注册商标所有人住所在本市的,应当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提出认定申请。住所不在本市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擅用著名商标最高罚款三万
新出台实施的《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对没有经过认定却滥竽充数和涉及著名商标侵权的行为,将给予严厉处罚。
办法规定,经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被认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时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未经认定或者未经天津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有关方面的宣传。擅自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越著名商标认定使用范围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撤销其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违反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