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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民网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月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明确规定“含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不能在22∶00前出现;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等医疗服务的内容。不能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无效退款”等保证,以及含有专家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同时,药品广告不得怂恿市民过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