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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享受城镇最低社会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抚恤和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符合本市住房保障规定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拆迁安置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听证程序规则、拆迁评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本市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拆迁许可的内容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2年11月5日发布、2003年1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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