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这样一些客观原因或背景,人们呼吁尽快取消利息税。利息税究竟何去何从?现在看来,问题可能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并不是随意的“取消”就能解决问题。在利息税的去留问题上,有几个方面的因素是应该考虑的。
其一,征收利息税不是我国的“发明”,也不是唯我国所独有。对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过,而且从国际经验来看,它也是一项促进消费的强有力政策。比如,在美国,把存款利息与工资收入一样纳入所得税的计征范围,并按超额累进税征收;德国征收的利息税,主要是对存款多和利息收入高的人征收,一般小宗存款和利息收入少的人,只要向存款银行提出免交利息税申请,便可以免交存款利息税;还有澳大利亚、日本、瑞士、瑞典、韩国等,都征收税率水平不一的利息税。依照我国的税法,银行存款利息也是收入,理应纳入征税范畴。
其二,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利息税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所以应该从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整体来考察利息税的问题,也就是说,判断税负是否合理要着眼于整体税制。其实践意义则在于,现在的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实行不同税率的分类税制,将向利息所得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账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向转变。
其三,如果说7年多来,我国的利息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只能说明我国的利息税制还不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还不成熟、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到位。
基于这些考虑,可以说,我国利息税的出路不是取消、废除,而是不断调整、不断完善。比如,利息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可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改革中,以避免重复征税;再比如,可以按利息额的高低,合理确定起征点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对高利息所得征收较高利息税,从而体现公平税负,避免“一刀切”;还有,为了照顾低收入家庭,可推出一些新的储蓄品种,比如养老储蓄等,体现差别税率,促进社会和谐;还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在税法中设立一些特别条款,规定某些所得项目不列入课税范围(比如,我国已实施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或者规定某些项目所得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利息税是事关千家万户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税种,也是我国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动、调整务必审慎。可以预期,通过采取这样一些措施、进行这样一些新的制度设计,我国的利息税体制将不断完善,并且能够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文/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 何德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