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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吴梅 孙巍):4月26日,天津市召开“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书”签订工作推动会。会上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与部分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的代表签订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书。责任书的签订将进一步提升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人依法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意识,明确其承担的保护义务和责任,有效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
据了解,本市自2005年9月1日实施《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已有3批共计615幢,其中特殊保护等级的60幢,重点保护等级的162幢,一般保护等级的393幢。一年多来,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批历史风貌建筑得到整修;部分历史风貌建筑正在腾迁,具有代表性的末代皇帝溥仪故居——静园已腾迁完毕,正在整修之中,近期将对外开放。很多历史风貌建筑整修后作为旅游景点和服务设施对外开放、经营,极大地提高了天津的城市文化品位,促进了城市旅游业的发展。但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私自拆改装修、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搭建违章建筑等各类损坏历史风貌建筑的违法行为。为从根本上杜绝各类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今后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其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必须签订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书,详细规定保护责任、相关禁止行为以及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改变使用用途的审批程序等。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书》中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承担保护责任,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禁止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禁止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违章圈占道路、胡同;禁止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禁止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禁止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和装饰装修,应当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切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做到“修旧如故,安全适用”,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报送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施工。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书”的签订,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使保护工作的重点前移,对于进一步推动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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