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山东省来津务工同乡持械在公厕等人们“不设防”的地方抢劫,4次出手仅劫得现金百元、一部手机和一盒香烟,仍因抢劫罪被法院分别判刑6年至两年半不等,并分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中最大的1985年出生,最小的作案时年仅16岁。2006年10月29日晚8时许,4人经预谋,由其中的3人持匕首、砍刀等工具来到东丽区一小区附近的公厕内,持刀抢劫一名如厕男子,但未劫得财物。随后,他们又在该小区旁的偏僻小路上劫得一男一女9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次日晚11时许,4人一同“出击”,在津塘公路附近锁定目标,但只劫得现金10元和一盒香烟。因对方反抗,他们还将对方打伤并用刀捅伤对方肩部。在回暂住处的途中,4人被警方一举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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