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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副部长 屈万祥
人事部副部长 尹蔚民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郜风涛
“两位公务员犯了同一个错误,一个是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保留公职;另一个不是党员,受到行政处分:撤职。非党员公务员向我们提出了申诉:为什么不给身为党员的公务员行政处分?”监察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李玉赋用一个真实的案例告诉记者,虽然全国500万名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党员占绝大多数,但不能以党纪处分代替行政处分。
随着我国第一部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的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即将于6月1日起的施行,长时间以来存在的行政惩戒工作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将得到改变。
4月29日,在李玉赋的主持下,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人事部副部长尹蔚民、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回答了记者提问,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简称《处分条例》)进行了解读。
公务员有七类违法违纪行为应受处分
“过去一段时间,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行政法规都没有那么完善,所以处分的随意性比较大,难以保证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惩戒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屈万祥说。
郜风涛解释,《处分条例》以列举与归纳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应当给予处分的主要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七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是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规避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是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
四是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五是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
七是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屈万祥说,无论是以前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是即将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里面贯穿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党员、公务员不受处分。不依据这些规定,任何一级组织、任何一个领导都不能对党员、公务员个人作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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