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部门介绍,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肇事司机与实际车主关系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关系,成为交通事故赔偿的两焦点。
司机与车主关系决定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时,如肇事车行驶证注明实际车主与肇事司机分离,按肇事司机与实际车主关系不同,赔偿责任分担也各不相同。如甲驾乙所有车辆与丙车发生事故,因甲和乙之间不同关系,可出现不同赔偿结果。
情形一:甲与乙为雇佣关系
发生事故时,甲执行乙分派任务,即两者为雇佣关系。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直接确定由乙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情形二:甲与乙为夫妻关系
甲与乙为夫妻关系,可直接确定由肇事司机甲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须追加行驶证登记实际车主为被告并承担实体责任。
情形三:甲与乙为借用关系
将己物无偿借给朋友、亲属、同事使用基于情感因素。乙将车辆借给甲使用时发生事故,知道甲具有司机资格且无酒后、身体不适等其他不宜驾驶情况,乙已尽到注意义务,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乙不承担民事责任。
情形四:身份证出借购车
甲借用乙身份证购买汽车,乙仅是名义车主,车辆实际所有人和支配人是甲,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而名义车主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专家对此提示说,因车辆实际车主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车辆,尽管其中存在情感因素,但出借人应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可能逃避责任,即使出借人审查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出借人仍未尽到充足注意义务。
责任认定与赔偿责任不可混
交管部门对当事双方责任认定为行政确认,如不服可申请重新认定。而民事赔偿责任则不同,民事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侵权四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及过错。交通事故致损案为特殊侵权案,尤其当车辆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间存在差别。
情形一:当事人承担事故次责法院未判承担赔偿责任
3月1日14时,张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沿长江道行驶时与骑自行车逆行的薛某相撞并致薛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薛某承担事故主责,张某因自行车无钢号负次责。薛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所骑自行车无钢号不是导致损害的必然因素,薛某受损因逆行所致。因此,依法判决驳回薛某诉讼请求。
情形二:负事故全责对方有过错可减赔
3月4日9时,张某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沿咸阳路行驶摔倒,恰巧李某驾车未保持车距与张某相撞,张某经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受伤取决于两因素,一是张某骑摩托车时摔倒;二是李某未保持车距。二者具有联系,且张某摔伤事实也可能造成该损害结果,因此民事赔偿上张某也有过错,适用《民法通则》规定,适当减轻李某赔偿责任。
情形三:责任未认定法院可判决
3月5日12时,田某与李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沿南京路并排骑行发生碰撞。私了不成,田某与李某次日到交管部门报案。因事故现场消失无证据,交管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据介绍,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则可综合实际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如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时,应驳回原告请求;如事故一方有损害结果,但不能证明事故另一方有过错,且另一方提供了可形成证据链的证据,则亦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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