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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教授:
无责赔付保护弱者
近来有些人对交强险中无责赔偿的规定有些不解和疑惑。
对某个制度规则,有不同意见,这很正常。一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只要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就是适应当时社会情况的,就有相当的合理性,就应当坚持。交强险的出台和实施当然也是这样的。
必要性
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车祸惨剧触目惊心。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过错责任的前提限制,受害行人要获得支付,在实施过程中程序繁琐,需要很长时间来判定责任的归属,操作起来很麻烦。并且,在有的事故中,由于死亡或受伤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可能得不到赔偿,这对于行人这个弱者来说,可能就是不公平的。受害的行人无法得到完全的、及时地赔付,这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交强险中引进无责赔付原则,将行人的一些注意义务转移给了汽车驾驶者,增加车主的经济负担,尽量使行人得到完全的、及时地赔付,体现了弱者保护思想,这是相当必要的。
正当性
在交强险中引进无责赔付原则,从很多方面讲,又是正当的。
一、可以说,汽车是道路安全事故的主要“制造者”,驾驶者在很大程度上给交通安全带来风险,他们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二、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驾驶者来说,就会在心理上提高对驾驶安全的注意,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无责赔偿,简化了保险赔偿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程序和环节,可以使行人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获得赔偿,能及时地得到救助,有助于减少社会纠纷,有助于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过错责任原则的确会增加车主的经济负担,但是相对于行人,车主经济实力要强。让有能力的人来承担更加多的风险,具有经济上的正当性。
可行性
引进无过错责任原则,增加车主的负担的选择,是可行的。
一、有侵权法制度作支撑。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扩展,符合侵权法的发展趋势。
二、有保险制度的支持。无责赔偿使得驾驶者的负担增大,但是保险制度可以转移这个较大的经济负担风险。只要事先交一个较小数额的保险费,车主就可以把这个因无责赔偿原则带来的较大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交强险属于强制执行的非商业保险,每个驾驶者都是交强险的投保人,都必须把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三、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能够保证交强险以及其中的无责赔付规则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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