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之害,甚于天灾”这句话是西晋时代一个叫傅咸的人说的,针对的是西晋贵族以“斗富”为趣味的奢糜风气。
当时,西晋的“首富”有两个。一个是大官僚石崇,一个是皇帝的舅舅王恺。这两个人互相赌气斗富,有时只是比挥霍,而有时就发展到比作恶。
王恺为了向石崇炫富,用糖洗锅。石崇不服,用白蜡当柴烧。王恺为了摆阔,出门时在路的两旁用彩色的布当成墙来挡风,这样的“路”一直伸长到四十里。石崇一赌气,用锦缎挡风,将“路”延伸到五十里。
在“装修”房子时,王恺用石脂抹墙;石崇当然不服,索性用香椒泥抹墙。为了斗富,两个人甚而比赛打碎珊瑚树。
这两个人对斗富都觉得不过瘾了,便比赛杀人。王恺请客人喝酒,要美女吹笛助兴。发现美女吹笛走了调,便把这个美女杀了。石崇请人喝酒时,那个被请的人故意不喝,石崇便杀了一个美女。若是还不喝,就再杀一个美女。最后,一连杀了三个美女。
细究起来,王恺和石崇的“消费”属于恶性消费。凡是搞恶性消费的人,他们的挣钱方式绝对不是正当的,大多源于侵、夺、抢等手段。王恺和石崇的“发家”史,也是一部黑暗史。导致的结果是什么呢?除了他们本人的垮倒之外,还会引发社会的大混乱。西晋的“经济繁荣”仅仅二十年,随之便进入了“乱世”。
当年毛泽东主席说过:“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请听,贪污和浪费不仅是犯罪,而且是极大的犯罪!为什么“极大”?我的理解是:贪污与浪费(或是浪费与贪污)两者往往是孪生兄弟,彼此呼应。贪污者必搞恶性消费(包括恶性享乐),严重的浪费现象往往与贪污行为是“近亲”。两者又同时在掠夺着或糟蹋着民脂民膏、国计民生!
从近来不少媒体宣传中透露的消息:中国几年中由于公款吃喝或某些“富人”的挥霍式消费,耗掉的资产已经突破了一万亿(元)!而一边是:中国未脱贫的人,尚未彻底超过温饱线的人,需要由国家资助才能上学的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以及偶遇天灾人祸就需要全民募捐的人,加在一起也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数字!
贪污是犯罪,这是人人都承认的。但浪费,人们往往不太恨,甚而常常原谅。殊不知浪费也是一种犯罪,至少是人格素质极差、精神品位极低的突出标志。盼富,求富,致富,都是正常的心理和行为,不必斥责。而炫富,比富,斗富,却是另一种“穷”,包括德穷和智穷。一个人(无论是官还是民)将主要的心思和趣味都用之于比钱、比房、比车、比排场,表面看去像个“贵人”而在实际上他往往是双料的“贱人”,是无德乏智者流。除了物质占有、物质享乐、物质消耗而别无追求的人,只能称之为只有“物性”而缺少“人性”的人。人与人相比,不能只比皮之华(包括穿奢衣、戴贵饰),不能只比嘴之大(包括吃大宴、说狂话),不能只比身之重(包括住豪居、坐名车),还要比一比心的质量优劣!古代大哲学家老子说过:“万物莫与朴素争美。”既然朴素是至高美德之一,那么,反朴素的行为应该算是什么呢?只能算是很丑、极丑。若是将反朴素的行为视为美,包括视为高贵,视为新时尚,这就是双倍的丑了。
奢侈之害,甚于天灾,尤其甚于由人祸引发的天灾。天灾易救,而遏制奢侈之风则需要更大更大的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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