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置业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时过两年仍未交房。日前,该案经南开区法院审理,判令被告置业公司除赔偿原告违约金外,还需对买主已付房款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7日,原告苗某与被告本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当月12日到房管部门备案。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南开区白堤路一处建筑面积为207平方米的房屋售予原告,房屋总价款为134万元。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原告付清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手续,但直至本案开庭审理,被告仍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收据均合法、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原告已经依照合同履行了应尽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诉争房屋,但被告逾期仍未交房,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在30日内将诉争房屋交付原告,并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利率向原告支付原告已付首付款54万元的利息,时间自2005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法院同时要求被告按每日67元的违约价格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其实际交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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