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展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应用型的高素质劳动者,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职工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
《条例》要求,本市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督导评估,建立并完善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
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举办职业教育机构,资助或者捐赠职业教育事业。
依市场需要调整专业设置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以提高学生能力为目标的课程体系建设。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产业岗位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职业学校签订合同,委托职业学校为其定向培养学生。职业学校可以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冠名招生,并根据岗位需要确定培养目标,调整课程安排。职业学校应当研究开发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或者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的新课程、新教材。
允许学生跨专业、学校选择课程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并实行弹性学习制度,推行学分制度和选修课程制度,完善学生学籍管理。职业学校应当建立职业学校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学分互认的机制和办法,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学校选择课程;对已取得其他相当学力的学生,应当承认其相应的学历和学分。职业学校应当允许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幅度内,同时在学校学习和在企业工作,或者学习与工作交替进行,分阶段修满规定科目和选修科目的学分,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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