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头房老板王秋因被害人举报其洗头房有卖淫嫖娼活动殴打被害人,并威逼被害人写下3万元欠条。日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秋有期徒刑2年。
2006年1月至4月,被告人王秋在得知刘进举报其经营的洗头房内有“卖淫嫖娼活动”之后,伙同他人殴打刘进,并逼迫刘进写下欠款3万元的欠条。后来,王秋在从刘进处勒索现金6500元后,被抓归案。庭审中,王秋表示,刘进因举报其洗头房内有“卖淫嫖娼活动”心中有愧,是自愿补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向被害人敲诈勒索3万元,但在实际获得6500元后,其余款项未能得到,具有法庭减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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