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朋友盗窃公司手机的秘密后,对朋友实施敲诈,并唆使其再次盗窃手机的男子王洋,日前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洋得知刘先(已判刑)盗窃公司的手机之后,以将该情况讲出去为名对刘先进行威胁,欲敲诈刘先现金2万元。刘先在给了王洋8000元现金之后,王洋让刘先再给他偷10部手机。3天之后,刘先在约定地点将盗来的手机交给王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王洋伙同他人盗窃财物,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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