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欲熏心女贪主犯一审领死缓
2007年3月22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吕越英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先红、盛淑萍、陈华、赵玲各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0年、6年和8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越英、先红、盛淑萍、陈华、赵玲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先后分别结伙,连续多年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越英、先红、盛淑萍、陈华、赵玲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先红、陈华、赵玲提出其认为吕越英分给她们的钱是单位发的奖金,她们没有贪污公款故意的辩解,经法庭审理查明,先红、陈华、赵玲出于贪财的动机而听从吕越英指使,无视财务管理规定,发放门票不办出库手续,销售收入不交单位出纳,明知吕越英分的钱是应交单位财务的门票款而予以接受,各人分得赃款的数额巨大,完全不具有单位分发奖金的行为特征,应当认定各被告人具有贪污公款的明显故意。
关于被告人先红、盛淑萍、陈华、赵玲犯罪性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单位的领导个人或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全体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该案被告人只是国有单位普通职工身份的个别财物管理人员,其暗中串通截留巨额国有资产后少数几个人予以私分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吕越英所得赃款大部分已被追退,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
被告人先红、陈华、赵玲在他人指使下参与贪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盛淑萍在共同犯罪中与他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案发后,陈华退清了个人所得全部赃款,先红、盛淑萍、赵玲退出了个人所得部分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和减轻处罚。
文管所所长授意私设“小金库”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女贪窝案”时,不论是公诉意见中还是5名女贪的陈述中,嘉峪关市文化局原副局长杜思平的名字时时出现。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8月至2005年1月,杜思平在任嘉峪关关城文物管理所所长、关城文物景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该所会计吕越英、出纳员盛淑萍,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私设小金库,贪污小金库公款10.22万元,其中杜思平分得4.55万元。
同时,杜思平作为市文化局副局长、关城文物管理所所长,对其所主管的财务工作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检查、不执行会计出纳制度,管理严重混乱,尤其是对会计吕越英、票管员陈华提供的虚假门票销毁清单不认真审查,违反规定销毁门票,致使吕越英等人采取销毁门票、虚假平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1078.7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思平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杜思平同时作为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单位内部发生特别重大的贪污犯罪案件,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杜思平个人侵占小金库公款4.55万元的事实清楚;因吕越英等人贪污犯罪的事实大都发生在杜思平担任文管所所长期间,其系未严格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因此,起诉书指控杜思平犯玩忽职守罪罪名不当,应予变更。杜思平及其辩护人辩称4.55万元为跑项目送给相关人员的说法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2007年5月15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杜思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3年;犯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据悉,法院宣判后,杜思平不服判决,已于最近提出上诉。
女贪主犯曝疯狂贪污系监管失控
案发后,“女贪窝案”主犯吕越英在对检察机关的供述中曾直白地谈到,她之所以能这么长时间的贪污,一是没有监督管理,二是门票没有税务监制。
杜思平归案后也进行了深刻地反省,称文物景区发生如此严重的门票特大贪污案件,他作为主要领导,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嘉峪关市关城文物景区是国家重点文物旅游景点,旅游收入占全市旅游总收入的一半以上,门票应该有严格的管理方式并应纳入税务监制。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杜思平作为门票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对门票有多少入库,有多少出库,门票在库中的保管情况,门票销售情况及票款入账情况一无所知,不检查、不监督,完全放弃了职责。
公诉机关称,对于杜思平与吕越英私设的“小金库”中到底有多少钱,具体是从哪里来的,杜思平也不清楚,自认为支出有自己的签字就行。实际上,杜思平的签字已经流于形式,不起实质的管理作用了。因为从该案看,吕越英拿来什么,杜思平就签什么,给分多少钱,就拿多少钱,完全放弃了自己的领导监督职责,致使吕越英等人在职务、门票管理中肆意妄为,大行贪污活动,最终曝出影响恶劣的特大贪污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