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未保法》
明天就是“六一”儿童节,届时,全国未成年人将收到一份足以影响他们一生的大礼——《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保法》)已经完成重新修订工作并已通过全国人大批准,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重新修订的《未保法》相比以前有了许多重大突破与创新,它为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把巨伞,同时为其他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必要的立法空间。围绕这部新法律的几个变化,记者日前专门采访了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起草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律师。
焦点一:儿童与成年人利益发生冲突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
新报:此次修订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这反映了怎样的趋势?
张文娟: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便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004年年底,国家开始修订《未保法》时就吸纳该公约中规定的,未成年人应享有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以及三大原则即“儿童最大”原则(《未保法》规定的是儿童优先原则,近乎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三项原则,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一个表现。“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即“儿童最大”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是我国法制建设迈出的一大步。它明确规定,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
焦点二:父母在决定未成年人事宜时应听取孩子的意见
新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样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张文娟:这是未成年人享有“参与权”的具体表现,国家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从小培养孩子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精神。此次首先提到的是在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作出有关未成年人利益的决定时,应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以后,有可能在学校对学生作出奖惩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制定参与相关程序,确保未成年人参与其中,这是一个努力的方向。此外,这次修订还特别指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该条规定是参与权在离婚案件中抚养关系确定中儿童参与权的体现。
焦点三:“不得随意开除”到“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
新报:此次修订,把过去的“不得随意开除”修改成“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这说明了什么?
张文娟:这是国家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出的硬性规定,过去曾发生很多因学生犯了一点小错误,如:早恋、抽烟、携带管制刀具等,就遭到学校的随意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剥夺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把他们推向社会,最终由于交友不慎,使他们误入歧途。为了杜绝这一现象,《未保法》进行了修改,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再结合《义务教育法》,此条规定意味着,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也包括不得随意开除正在接受其他教育的未成年学生。
焦点四:给学生减负创造绿色娱乐空间
新报:这次修订,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关注了学生减负问题,这是不是也是第一次?
张文娟:“学校应当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优惠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以及“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相结合起来,在减负的同时,为他们创造更多的绿色的积极的健康的娱乐空间。
焦点五:校园安全被特别关注
新报:相比旧法,此次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突出了对“校园安全”的关注,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张文娟:一段时间以来,诸如精神病人在幼儿园持凶器伤人,学生注射疫苗出现质量问题,学生在学校发生踩踏造成群死群伤的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因此,此次修订,把校园安全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要求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焦点六:首次提出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进行处罚
新报:此次修订首次提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进行处罚”的意义是什么?
张文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是对违反规定却没有提出任何处罚。此次《未保法》修订明确提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也为地方法规制定具体罚则提供了法律基础,这一规定也将为减少未成年人沾染烟酒等不良行为,远离犯罪,健康成长创造很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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