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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几十万拍卖款把原清远中院院长拉下马
时间:2000年11月
案犯:
傅作庆,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00年9月29日,原告苏某依据广东省高院判决书,向韶关中院申请执行被告深圳市某建设公司所欠投资款等共计人民币1761万余元。韶关中院受理该案后,扣划了深圳市该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2万元,查封了该公司位于深圳市八卦岭工业区的厂房,并于2000年10月25日委托深圳市某拍卖行公司对该厂房进行拍卖,以抵偿欠款。
广东某拍卖行公司总经理姚某(另案处理)获悉此信息后,为赚取巨额拍卖佣金,通过原告苏某的诉讼代表人梁某找到时任韶关中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傅作庆疏通关系,请求傅作庆改委托由其公司拍卖,并承诺与其分享拍卖所得佣金。傅作庆指示该案执行人员撤销原拍卖委托,于2000年11月2日改委托由该公司进行拍卖。
深圳市某建设公司得知厂房将被拍卖,派人前往韶关中院请求停止拍卖,希望调解结案,并承诺一次性履行全部债务。执行庭庭长王某、书记员姜某(另案处理)制作了执行笔录,同意暂停拍卖,前提是深圳市某建设公司于2000年11月10日汇款1000万元到执行庭账户。当天上午,深圳市该公司按要求汇款,同时将电汇凭证回单传真至韶关中院。执行庭在收到电汇凭证后,庭长王某、副庭长邓某先后两次报告傅作庆,提出停止拍卖的建议,但傅作庆仍要求继续拍卖,致使深圳市该公司被迫于同年11月12日以2800万元的价款竞买回该厂房,姚某的拍卖行公司因此获取了人民币280万元的佣金。此次拍卖给深圳市该公司造成人民币266万余元的重大损失。
为掩盖被执行人在拍卖前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邓某与姜某伪造了指令广东某拍卖行公司将部分拍卖款划入韶关中院指定账户的委托书和执行终结裁定书,由傅作庆签发装入审判内卷存档。
还查清傅作庆受贿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港币2.2万元、美元2000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6年12月12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傅作庆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1年,受贿罪有期徒刑10年,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执行有期徒刑11年。
案件三:林业站站长纵容滥砍被判刑
时间:2003年9月至2004年底
案犯:
李朝锋,男,1966年7月5日出生,原系阳春市林业局河口林业站站长。
2003年9月至2004年底,木贩子梁×绘、曾×勇、黄×清、黄×兵等人在阳春市岗美镇多个林区内滥伐林木被举报,在岗美林业站工作人员进行查处时,时任站长的李朝锋没有将案件移交,在收了罚款后放纵木贩子继续砍伐。致使林区被滥伐林木蓄积596.6347立方米,被滥伐幼树2446株。此外,李朝锋还有侵吞公款82600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
2006年9月24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决定执行李朝锋徒刑6年6个月。
案件四:兴宁矿难1厅座6处座“栽了”
时间:2005年8月7日
案犯:23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05年8月7日,兴宁市大兴煤矿违反兴宁市政府停产整顿的禁令,擅自复产,导致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两个月内立案侦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23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6人。除两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外,其余21人已经由法院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作出有罪判决。
其中包括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建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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