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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注意。19日下午,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两位检察官启程赴晋,赶赴黑砖窑事件发生地山西省洪洞县进行调查。
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表示,很多重大事故、重大事件背后可能涉及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黑砖窑存在长达10年之久,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是否知情?有的孩子家长向当地职能部门求救,有关人员是否涉嫌不作为?是否存在官窑勾结?”该负责人称,检察机关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调查,如果发现黑砖窑背后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坚决查处一查到底。
2007年5月10日至6月15日,一场浩大的全国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活动在全国展开。据检察机关的资料显示,因渎职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竟然是贪污受贿犯罪的几倍。
重拳打击渎职犯罪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集中查办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情况,666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自己的渎职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
比起人们深恶痛绝的官员贪污,公务员渎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无疑让人震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2004年到2006年三年的统计得出结论:贪污贿赂犯罪个案平均是46万元,渎职侵权的平均个案损失是11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报情况,在立案查处的案件中,有重大案件1266件1432人,特大案件985件1100人,重、特大案件立案数分别占立案总数的21.7%和16.9%,共占同期查办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数的90%。据了解,在这些案件中,涉及重伤490人,死亡3575人,直接经济损失69.1亿元。这些渎职犯罪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据统计,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渎职案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7亿元。同时,涉嫌渎职犯罪官员的级别也越来越高。2005年7月到2006年底,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218人,其中厅级11人,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等省部级领导干部也因涉嫌渎职犯罪而落马。
记者了解到,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将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查处七大类渎职犯罪案件。包括: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放弃市场监管职责,严重侵犯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破坏森林、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渎职犯罪案件;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流失的渎职犯罪案件;发生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渎职犯罪案件;社会保障机制运行中的渎职犯罪案件……
“渎职侵权”导致高官落马
2005年1月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因涉嫌滥用职权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1997年,财政部拨1亿元专款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川国际)提供5年期1000万美元的专项贷款。财政部明确要求,这笔资金应用于援外项目赔偿风险准备金,不准挪作他用。此后,李达昌利用职权多次批准挪用了这笔资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这不仅仅是个案。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关专家认为郑筱萸的死刑判决,表明了党和国家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决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指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郑筱萸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却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了公众利益。
玩忽职守罪是《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中的一种,在渎职罪这一章中,共有35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都是手中拥有一定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一旦犯罪,造成的后果比贪污受贿所造成的危害要大得多。
在郑筱萸案中法院一审认定,郑筱萸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试产文号专项工作中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启动专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法庭认为,郑筱萸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郑筱萸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但其玩忽职守造成药品监管秩序混乱,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失不能用金钱来估量。因此渎职侵权被人们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其危害程度远比那些把钱揣入自己腰包的腐败危害更大。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指出,郑筱萸腐败案的教训是相当深刻的,应该令党政领导干部警醒。任建明表示,从司法判决看,郑筱萸犯有受贿和玩忽职守两项罪行,鉴于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刑和量刑幅度规定,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而玩忽职守罪只能以最高刑期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但从郑筱萸腐败的危害看,渎职罪的危害要远远大于其受贿罪。其受贿行为侵害的主要是个体——自然人或法人个体;但其渎职,特别是由于极端的个人专断,通过制定行政性规章,调整系统内的行政审批,侵害的则是整体性的利益。司法机关一审两罪并罚判处郑筱萸死刑,可能玩忽职守罪起到了相当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不断从严掌握死刑判决的情况下。此案例值得所有高级领导干部深思:要多一些法制观念,少一点人治思维;多一些群众观念,少一点部门和个人利益考虑;多一些责任意识,少一点权力私欲。
加大“渎职犯罪”处罚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概括起来叫做“三难一大”。也就是渎职犯罪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查办犯罪遇到的干扰阻力大。这有渎职侵权犯罪涉及面广、隐蔽性强的客观原因,也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从中作祟的问题,根子还是一些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惩治这些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有些人就连渎职侵权是刑法规定的犯罪都不甚了解,有些人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不贪污受贿,没有揣腰包,就不是犯罪,就不应该查处。
去年以来,全国30个省级单位相继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加大了查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实行了侦察、办案一体化的机制。也就是下级检察机关查不动的案件,由上级检察机关来查办;本地检察机关查处难的案件,由异地检察机关来查办。
宋寒松表示,每个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要慎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要有职责意识和法制观念,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该做的事要尽职尽责地去做好,不该做的绝不可胡干乱干,否则,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就有可能构成渎职侵权犯罪。虽然有些是出于所谓“好心”和“为公”,虽然没有揣腰包,也有可能犯罪。
针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大但处罚轻的现状,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出台了相关规定,对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修改。宋寒松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还要研究修订“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渎职犯罪”标准。最高检正在加快进度,早日让这个标准出台,这也是解决对渎职侵权犯罪轻判问题的一个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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