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要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问:与现行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何特点?
答:与现行政策相比,将要实施的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扩大了享受优惠的单位范围和残疾人范围。单位范围从现行的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举办的企业扩展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残疾人范围从现行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扩展到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
二是更多地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要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单位必须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当地政府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还要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有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同时,将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多少直接与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和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挂钩,可以鼓励单位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并且更大限度地保护残疾人的利益。
三是继续保持十分优惠的政策力度。安置1.5%的残疾人就业是每个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为了鼓励单位安置1.5%甚至更高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国家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是必要的。为了保持一定的税收政策力度,这次新出台的政策给予单位的税收优惠,将远远高于其因安置残疾人而发生的工资、费用等各项支出,在残疾人为单位创造价值的同时,大多数单位相当于不必支付任何费用,还能够得到额外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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