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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纠风办、市委教卫工委、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出台。
严禁高校强制服务不得统一收取代办费
《意见》规定,今年起,各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保持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严禁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这是市教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天津市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
高校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需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学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不得统一收取代办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全面取消义务教育经费补偿金
根据七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享受“两免一补”的本市学生应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引进外地人才及外地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应持有向我市公安部门申领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有资格享受免费教科书及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其资格由所在区县和学校每学年评定一次。取消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经费补偿金收费项目,严禁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收取借读费等。
中等职业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招生
《意见》要求,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按照招生程序进行,不得干扰初中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前招生,不得无档录取,不得提前进入普通中学进行招生宣传,不得通过中介和个人非法招生。
初中毕业生学校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不得扣押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在招生中收取回扣,违反规定的,与教师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
学校收费收入定期公示
《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对教育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各级各类学校在收费前,要以公示牌、公示栏的方式,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进行公示;各区县要建立学校办事公开制度,在中小学校实行收费通知单、收费联系卡、代收费结算公告等制度,并把这项制度纳入校务公开的内容。本市清理规范后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将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方便市民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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