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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这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增加了三条原则性规定。
新增加的规定之一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根据这一原则,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责令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
此外,去年6月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为了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行为进行规范,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提请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去年6月首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五十七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不同解读,甚至有人理解为:“媒体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这个规定就是要限制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等。
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据介绍,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认为,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新闻媒体也应报道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还有人认为,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要不要采用罚款的手段,尤其是规定只给予罚款的处罚是否妥当,值得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在草案中新增有关规定,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此外,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五条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经修改后,提请二次审议的草案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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