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草案: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不是单位拒用理由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规定如下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等。
其它亮点: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于给予就业援助家庭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首次审议的三部法律草案]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着力解决“申诉难、执行难”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为基础,起草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从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明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再审审查期限、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等三方面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从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当延长申请执行期限,完善执行机构、加强执行工作等四方面完善了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民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予以拘留的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节约资源拟明确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其它亮点:
●草案规定,生产高耗能产品必须符合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对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企业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清洁、替代燃料,鼓励开发、生产、使用醇醚燃料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气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未明示这些信息,或者利用以上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律师法修订草案:将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在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做出了规定。
在这个修订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
其它亮点: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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