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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出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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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美容美发经营部的业主,未征得发型女模特同意,擅自在商品发布会上使用其照片进行宣传。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业主赔偿女模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今年24岁的王小姐由于外表靓丽,被一家形象设计苑选为模特,拍摄了发型照片,但王小姐并未授权任何人使用这些照片。本案被告潘先生开了一家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主要经营美发用品。2007年4月12日,潘先生为了推销其商品,在南开区一个饭店的多功能厅举行了商品销售发布会。在活动期间,他以5种人体发型照片为宣传载体,推销其产品。其中在未经王小姐同意的情况下,张贴了她两幅约1平方米的大型照片和30余幅小型照片,用以展示一种发型。王小姐得知该消息后,认为潘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潘先生立即停止侵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周五,本市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被告潘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对王小姐代理人所述事实无异议,被告为了推销商品而举行发布会,而且在未征得王小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她的照片。现同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不同意王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庭审中,被告方面未能说明照片来源。主审法官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于是当庭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在宣判之后对记者说,被告使用的王小姐照片是化妆品生产厂家提供的,而厂家很可能是从创作者手中得到的。厂家在提供照片时,并未说明是否获得授权。该代理人还说,美容美发行业使用的发型图片很多都是化妆品生产厂家从网上搜索复制的,根本没经过授权,目前很多店铺都存在侵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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