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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上午,上海市高级法院对李斌、陆志清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运输、贩卖毒品,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斌死刑,判处陆志清等19名被告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判决。对李斌的死刑判决,还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1年5月,被告人李斌刑满释放后,通过贩卖毒品聚敛钱财,2004年末开始经营宝鼎皇宫,逐渐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李斌先后网罗了被告人姚银妹、陆志清等人,有组织地在上海市进行贩卖毒品及网络赌博活动。同时,以所经营的经济实体为依托,在上海市宝山、静安等地区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窝藏及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欺骗他人吸毒、聚众冲击国家执法机关、故意毁坏财物、诬告陷害、赌博等一系列非法活动,危害一方,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了一定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与社会生活秩序。李斌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之外,还多次纠集他人运输、贩卖毒品。
2003年4月,李斌用邮寄方式向毒品上家定购1,500粒毒品“摇头丸”,同年4月6日上午,李斌纠集夏可震、李坚等人到上海市速递局市北分局准备提取毒品。但到达邮局后,李斌等人因猜疑已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布控,最终放弃提取。之后,毒品被上海市杨浦区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该批“摇头丸”共计1,537粒,净重360.1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04年2月12日,李斌又让周欢春到上海市沪青平公路上的杭州恒丰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提取其联系购买的“摇头丸”,提货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该批“摇头丸”共3 .991.5粒,净重1,162.63克,从中检出MDMA(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2004年7月初,被告人李斌开始与黄俊(在逃)交易冰毒。李斌指使陆志清、沈锦荣等人将毒资从银行汇至黄指定的广州银行账户,黄则派人将冰毒送至上海附近地区的高速公路出口处,交给李斌及陆志清、曾庆猛、沈锦荣等人。2004年7月初至2005年4月初,李斌等人,多次驱车从沪杭高速上海枫泾服务区、嘉兴东出口等处,先后接回毒品冰毒8.5千克和麻果4500粒。运输至上海,主要由陆志清等人分装,由李斌亲自或指使贩卖。
2006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被告人李斌、姚银妹等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运输、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李斌、曾庆猛、侯金龙、姚银妹、倪盛伟不服,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高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斌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其他19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一并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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