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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在买房后感觉“上当”:楼盘建成后设施不全、入住后小区规划随意变更……购房遭遇“无奈”,如何维权
现如今,不少购房者都感觉自己陷入了越来越多的“无奈”之中,其间,最令人困扰的是似乎游离于法律边缘,却让人有“上当”之感的“无奈”——精美楼书背后的虚虚实实、不可预知的规划变更等。如何拿起法律武器解决这些购房中的“无奈”,成为广大购房者十分关心的问题。
广告宣传眼花缭乱
翻阅了一本本精美的楼书后,王先生相中了一个项目并很快做出购房决定。因为根据介绍,这一楼盘位于繁华商圈之中,建成后将有超大规模的俱乐部会所、24小时保安、进口电梯、几千平方米绿地……但是,房屋建成后,超大会所根本没有承诺的那么大,设施也不全、几千平方米的绿地连一半也不到、24小时保安无从谈起、承诺的进口电梯却拿不到检验合格证……王先生有种被骗的感觉。他本要退房,但一想到自己辛辛苦苦凑首付款、办贷款及各种契税的经历,王先生觉得仅仅退房难平心中不快,他想通过打官司讨要公道。但王先生如何才能争取到自己的公道?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天竺认为,上述案件中,开发商向王先生承诺了众多诱人的条件,并将这些条件写进了楼书等广告及宣传资料中,王先生正是基于这些条件才下决心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上述开发商开出的“诱人条件”虽未载入与王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但这些条件对王先生最终决定订立该买卖合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视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之一。所以,房屋建成后,开发商对这些承诺无法实现,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先生可据此维权。
规划变更悄无声息
刘小姐在购房时放弃了南向户型,选择了朝北的房屋,因为从朝北房屋的窗户望出去,一个玉水环绕、绿意盎然的公园可以尽收眼底。然而入住一年后,刘小姐突然发现小区的规划竟然出现了重大变更,开发商又将在自己的楼前竖起两栋高层。为此,刘小姐欲联合其他业主将随意变更规划的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建设以前在规划中根本没有的高层;如果执意要建设,一定要作出巨额赔偿,包括精神损失。那么,刘小姐和其他业主的这一诉讼是否有法可依?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认为,刘小姐为了能从朝北房屋的窗户望到带水的公园和成片的绿地,不惜放弃南向房屋,这实质上是与开发商对楼宇环境的承诺有关,而这种承诺的兑现又是刘小姐决定购买这套房屋的重要原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开发商对刘小姐的承诺应该视为购房合同的内容之一。现在开发商改变了小区的规划设计,使得刘小姐无法继续观赏到承诺的景观,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精神损害赔偿要基于侵权损害产生,开发商承担的只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故刘小姐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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