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关注的北京首例开瓶费官司出现重大变化。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消费者获赔100元的胜诉结果,但修改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理由。该修改意味着,前不久,一审判决以司法方式“叫停饭店开瓶费”的做法,今后将不能成为消费者拒绝开瓶费的理由。开瓶费之争,仍属尘埃未定。(《京华时报》)
在“开瓶费”问题上,北京市一中院并非无所作为,它明确宣布:“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但在商家是否应当收取“开瓶费”上,却没有像一审法院一样明确宣布为违法,而是认为:“开瓶费涉及行业惯例,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将这一问题交回了市场进行博弈,体现了司法应有的谦抑。
“开瓶费”的问题还是交由市场进行博弈为好。酒楼不是垄断性,可供消费者挑选的酒楼很多,消费者如果不满意某一酒楼收取“开瓶费”,完全可以用脚投票。所以,在“开瓶费”问题上,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的规律,在博弈中寻找一种平衡和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则。2007年1月23日,中烹协首次“松口”,表示“开瓶费”要“合情合理”,全国35家餐饮行业协会向全国餐饮企业发出倡议:对能否自带酒水和是否收取“开瓶费”问题,应与消费者协商解决。这种结果的出现,事实上也是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博弈得到的结果。我们应当相信市场的伟大。
司法尊重市场的博弈,尊重市场自生自发形成的秩序与规则,体现司法的谦抑与明智。在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一个自由的社会,市场的规则往往不是立法者用自己的意志创建而成,更不是司法者能动创建,而是在市场中自生自发中形成,立法者与司法者的任务,正如哈耶克所说,是发现那些市场已经形成的规则。如此,才不会破坏市场的活力。“开瓶费”适应的规则,司法者没有必要替市场去创建,而应当给市场一个空间和时间,让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市场博弈,寻找到一个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规则,立法者与司法者在形成这一规则后再对这一规则进行确认。在这一规则没有形成前,司法者的任务是,确保双方的博弈是公平的,博弈是在法治的柜架进行的,比如“开瓶费”的收取必须明示,比如商家不能形成价格联盟来统一收取“开瓶费”。北京市一中院正是保持着司法者的谦抑,确定消费者与商家在“开瓶费”博弈上要公正,商家要明示收费,但至于能不能收取“开瓶费”,一中院不做立法者,更不替代市场来创建规则,是非常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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