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亲属获赔72.5万
被告超市出售有毒牛奶构成违约与侵权被判赔偿
曾轰动天津的“海河牛奶投毒案”主犯伏法后,两名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将出售毒牛奶的超市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超市除先行赔付的5万元,再赔偿原告67.5万余元。
2005年3月10日,宋某、卢某夫妇在本市某超市塘沽店购买了海河牌100%纯牛奶,于同日饮用后中毒死亡。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及法院审理认定,三男子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将注入毒鼠强的毒奶投放到上述超市出售的牛奶中,宋某、卢某购买饮用后中毒死亡。同年3月21日该超市先行赔付二被害人家属损失5万元。事后,二被害人各自的父亲及二人之子以上述超市疏于管理,售出被人投毒的牛奶导致卢某、宋某身亡为由,将超市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万余元。
市二中院认为,上述超市向消费者出售的牛奶有毒,造成卢某、宋某夫妇因购买食用有毒牛奶死亡,无论造成牛奶有毒的原因是什么,超市出售有毒牛奶的行为不仅仅构成违约,更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由此说明消保法不仅保护因经营者违约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同时保护因经营者侵权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二被害人在上述超市处购买牛奶,与该超市形成了消费服务的法律关系,因案外人造成其提供商品不符合人身安全的要求,造成二被害人死亡,原告有选择赔付主体的权利。现原告以买卖合同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无不妥。由此,法院判决超市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5万余元,扣除已先行赔付的5万元,实际赔付6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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