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吴梅 虞由迅):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维修基金管理,维护广大购房人的切身利益,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凡已缴存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退、换已购商品住宅或者商品住宅灭失后,已缴存维修基金的本金和利息将实现同步退还。
据了解,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利息计息起止时间为:维修基金代理银行以资金到账日为起息日,以收到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资金退款申请表为结息日。具体退还方式包括:凡购房人因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申请退还已缴存维修基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基金本金及银行利息分别退还给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凡因商品住宅灭失申请退还已缴存维修基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基金本金及银行利息全部退还给购房人。
此次实行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本金利息同步退还政策,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天津银行将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资料核对和退款工作,各区县房管局也将设立咨询电话做好政策咨询解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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