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峰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峰涉嫌非法持有弹药案。孰料,法院竟然收到了所在地政府的“说情书”——《关于对苏尼特右旗峰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峰减轻处罚的建议书》,建议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对李振峰能够减轻处罚。
真是荒唐!过去也听说存在为案件说情的情况,但说情人多为个人,也多是“暗箱操作”,没想到现在竟然由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明目张胆地为案件说情,还美其名曰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为什么当地政府会替一个企业说情?报道称,说情的理由是“该公司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安置农牧民再就业上做出了积极贡献,是旗重点企业,还被盟、旗政府评为明星企业,受到过表彰。”
这样的理由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我们不知道,该企业是否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但即使有突出贡献也不能成为减轻企业经营者违法的责任。企业经营者违法与其对社会的贡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一起。既不能因为企业经营者违法而否定其对社会的贡献,也不能因为其对社会有贡献而抵消其违法追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全民普法已有20多年,法律明令禁止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这是起码的法律常识,作为一方政府官员应该是知道的,他们本应支持法院严惩此类犯罪。但为什么还要为违法者支起“保护伞”呢?也许在这些政府官员眼中,你当地法院判案就得听我的“建议”。
这种敢用权力公然向法律叫板的霸道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以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所不允许的。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审判权,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包括来自政府机关的干扰。如果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受行政机关左右,势必会审判不公,难免会出现冤假错案。该事件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报道称,一级政府公然为犯罪嫌疑人说情,如果不是毫无法治观念,便难免令人怀疑有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存在利益瓜葛。应该说这样的怀疑是有道理的,如果真是这样,当地政府的监督部门是不是应该就此好好顺藤摸瓜,认真调查一下某些政府官员与该企业是不是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是不是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情况,给公众一个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