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中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家庭中,和睦与和谐是第一位的,如果妻子四处打听丈夫的财产,并且单位也给予配合,那么这样的家庭如何能维系下去?如果妻子觉得丈夫藏“私房钱”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双方感情的基础,不能再生活下去,那么大可离婚了事。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私房钱”的事情其实是家务事,最好由夫妻双方自己解决,法律最好不要干涉,古人也云“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必须考虑到在维护女方的“财产知情权”与维护家庭和睦方面进行一个权衡和选择,无论如何,家庭的和睦要大于财产知情权的价值,不要让夫妻双方陷入财产权利的调查,而使感情破裂了,将家庭拆散了。
话说回来,我反对给予妻子随时随地“调查丈夫私房钱”的权利,但也赞同在特殊情形下,为了保护一方(包括男方与女方)的权利,赋予另一方以“调查私房钱”的权利。比如,当一方不承担家庭义务时,影响到家庭的维系,但双方都没有离婚的要求,那么,一方向法院申请调查另一方的私房钱,有关单位就应当配合;此外,一方提出离婚时,有权凭法院的正式文书,调查另一方的私房钱,以获得公正的财产分配,或者在情况紧急时,申请法院在诉前赋予一方调查对方私房钱的权利,有关单位也必须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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