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开庭!”昨天上午九点,随着法槌的落下,一起人身伤害案在天津市河东法院大法庭内正式审理。而旁听此案的,则是本市河东区近百名人大代表,他们“身临其境”,监督法院“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
去年5月24日晚10点左右,张海(化名)与朋友在河东区一KTV唱歌,中途去洗手间时,因琐事与同在洗手间的王明(化名)发生冲突,随后两人相互厮打,王明被打成轻伤。
王明由于工作原因没有出庭,他的妻子作为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索赔各种损失8万余元。
对于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张海只说了句:“作为一个公民,应对自己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负责,我愿意负责,同时也对王明和他的家人表示歉意。”
昨天上午,当事双方在休庭时达成和解,张海自愿赔偿王明3万元。法院当庭宣判:鉴于张海为初犯,且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王明的损失,取得了王明及家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张海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后,一位人大代表表示,以前他一直在企业工作,对法律了解得较少,通过刚才的庭审,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了法院“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以前是知其然,现在是知其所以然了”。
八类刑事案件
适用“宽严相济”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非严打性质的案件中,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3)因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4)以交通肇事犯罪为主要代表的过失案件;(5)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般是指带有人身损害的,赔偿被害人合理合法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案件;(6)侵犯财产的案件,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赃物,给被害人经济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的案件;(7)对依法应是单处或并处罚金的案件;(8)被告人积极交纳罚金,应视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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