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供暖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三个月间,与三名同伙盗窃本单位燃煤72吨。日前,这四人均因职务侵占罪被大港区法院判处刑罚。同时,一名收赃人员也因收购赃物罪被判处罚金刑。宣判后,几人不服,已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56岁的杜某系河北省河间市人。自2002年12月起,边某在本市大港油田某矿区管理服务公司的供暖队工作,负责小区供暖燃煤的保管及运送工作。去年11月至今年1月间,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经事先预谋,伙同来津谋生的山东省农民马某、卢某、胡某,使用铲车、三轮摩托车等工具,盗窃本单位燃煤72吨,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并销赃给个体经营户李某。其中卢某、胡某参与盗窃燃煤48吨,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后经失主报案,上述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卢某、胡某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同时以收购赃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