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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多发纠纷律师答疑
对于经常发生在游泳场所里的纠纷问题,田律师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问题1:
泳客与游泳场馆之间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从何时开始,受什么法律保护?
答:从泳客购买游泳场馆出售的泳票时,二者之间就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问题2:
泳客入水前有哪些责任义务?
答:泳客入水前应认真阅读泳票上所注明的权利、义务及须知事项,以及对未成年人游泳的相关规定包括监护人的义务,同时应看清游泳场馆内是否有相关的安全提示。只有详尽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发生。
-问题3:
泳客在游泳场馆里丢了东西,游泳馆方面是否需要担责?
答: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则不应担责。所以,要看游泳场馆对泳客财物的保管是否有偿,如无偿保管,保管人仅需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否则便应予以赔偿。
-问题4:
泳客对泳池中的儿童是否有监护责任?
答:泳客对未成年人应尽注意保护义务,但无法定监护责任。对和自己有监护关系的儿童泳客有监护责任,但游泳场馆不能因此将自身对未成年泳客的特殊注意义务完全转嫁于泳客。
进游泳场馆特别注意两点
律师提醒
田律师提醒游泳者进入游泳场馆后应该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泳客有权知悉游泳场所水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应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日前,由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施行了适用于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等各类游泳场所的《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规范》对人工游泳场所的设施布局,如更衣室、淋浴室、强制浸脚池、游泳池等设施的布局和游泳池水质以及水质净化消毒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废弃物暂存设施、防虫害设施的布局等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同时强调场馆入口处必须有明显的“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泳客有权获知游泳场所管理方是否有安全保障的能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游泳馆作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其管理单位不仅要为泳客提供可游泳锻炼的场所设施,还应配备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义务,来保证泳客在游泳池内的安全,否则,泳池方面将对因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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