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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有网友形象地说成是党纪与国法的衔接。 [ 2007-07-18 10:05:24 ]
[任卫华]可以这样说。 [ 2007-07-18 10:07:38 ]
[陈国庆]中纪委发布的文件主要是针对违纪的行为,“两高”发布的主要是针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两者一个是解决违纪的问题,一个是解决构成犯罪以后怎么处理的问题。应该说都是必要的。 [ 2007-07-18 10:07:38 ]
[主持人]也有媒体说党内先给干部提个醒,打个招呼,然后就有重法出台了,可以这么说吗? [ 2007-07-18 10:08:47 ]
[任卫华]客观上可以这样认为。 [ 2007-07-18 10:08:47 ]
[主持人]那我们回到意见的内容部分,二位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意见所囊括的几种受贿案件的形式? [ 2007-07-18 10:10:58 ]
[任卫华]我看有的人说有十种行为,其实我理解是七种行为、十条规定。这七种行为我简单地看了一下,因为在规定上是十条。第一种是以交易的形式进行贿赂;第二种是收受干股的贿赂;第三种是以合作投资、办企业等名义进行的贿赂;第四种是委托理财形式的贿赂;第五种是以赌博形式进行的贿赂;第六种就是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贿赂,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贿赂在意见中分了两条,其中有一条就是“挂名”领薪,也就是说你不上班,挂一个空名还要拿工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得贿赂。为什么把这个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单列一条呢?就是因为他们比较突出一些,但是实际上都是特定关系人的问题;第七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的时候为人谋利离职以后收受贿赂。 [ 2007-07-18 10:11:11 ]
[主持人]那这七种形式是不是已经包含了所有的受贿刑事案件的形式了呢? [ 2007-07-18 10:11:11 ]
[任卫华]这七种是我们经过调查研究有了明确意见的,并不是说这七种行为之外其他都不是受贿了,应该说还有一些行为是不是受贿犯罪还是值得研究的。比如我举一个例子,刚才说挂名领薪是受贿,那就是说你不上班拿工资不是白拿人家钱嘛。那我举一个例子,他上班了没挂名,但是他上班应该拿一千块的工资,可是那个老板一个月发给他一万块的工资,这是为什么呢?是不是贿赂收益呢?所以不能说我们这几条囊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这是不能说的,因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犯罪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 2007-07-18 10:13:18 ]
[主持人]那您刚才举的例子为什么没有纳入这个意见中呢? [ 2007-07-18 10:15:29 ]
[任卫华]这个比较复杂,比如上班拿工资了,应该拿了一千块但是拿了一万块,如果简单的是这样那就好办了。但是谁能证明他应该拿一千块,不应该拿一万块,谁能证明老板不能发给他一万块?这些问题很复杂,还需要再研究、论证。 [ 2007-07-18 10:15:29 ]
[陈国庆]对,这个意见肯定不能囊括所有的新型受贿犯罪。这个《意见》中所反映的就是我们经过研究比较突出的问题,另外我们所规定出来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拿得比较准的。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犯罪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本质特征就是权钱交易。我们认为这个《意见》中没有规定的,但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权钱交易本质特征的也可以按照受贿罪来处理。 [ 2007-07-18 10:16:40 ]
[任卫华]对,我有这么一个想法,其实这也是我们同仁里面共同的想法。我们这个《意见》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性的意见。也就是说法律原来有这个意思,不是说法律没有规定这个内容我们规定出来了,那就不叫司法解释意见了。这样的话那大家可能就要问了,如果我们没有这个意见是不是大家遇到这样的行为的时候就不办呢?不是这样的,这个意见没出台之前不等于按照这个意见的精神办案不正确,我们没有出台这个意见时,有的办案同志想到了按照这个意见的精神办案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 2007-07-18 10:17:50 ]
[任卫华]所以我们应该看到办案的一个现实,在办案中检察和法院机关出台的任何司法解释都具有滞后性。比如说某一类案子某一个省发生了第一例,那么第一例出来以后大家引起关注了是不是就马上做一个解释呢?应该说肯定不会。因为只有一类,它到底有多大的必然性、有多大的普遍意义,总是要出现很多很多这样的问题,成为社会性的问题以后,有关部门才在政策上进行研究和调整。当你没有做出研究和调整的时候是不是这种事情就不处理了呢?还是要处理。主要是这样的意思。 [ 2007-07-18 10:17:50 ]
[陈国庆]所以有一个问题必须明确一下,就是我们注意到最近有些媒体说“两高”的这个《意见》是对法律的补充,可以说是对法律的修改,这种说法可能是不太准确的,“两高”的《意见》实际上是对法律适用的一个指导性的意见,是对法律精神的一个解释性的意见,并不是修改或者是完善了法律。 [ 2007-07-18 10:18:01 ]
[主持人]那么有网友就想问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检察审判机关查办新型权钱交易行为提供哪些便利呢? [ 2007-07-18 10:18:01 ]
[任卫华]如果说到便利的话应该先说一个法律出台以前会有各种不同的意见,那我们的《意见》出台以后就会统一大家的认识,起到这样的作用。 [ 2007-07-18 10:19:12 ]
[网友]请问任庭长与陈主任,在该意见的第一部分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中,明显低于与明显高于将如何界定?其次,在确定受贿数额时又是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那是否存在一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不一样的问题? [ 2007-07-18 10:21:20 ]
[任卫华]以交易形式进行贿赂有这么几种方式,一个是低买,人家是很贵的东西我出了很少的钱买来;高卖就是我的东西不值钱我卖了很高的价。那低到多少、高到多少才适用呢?这需要在具体办案中再解读的,司法解释也不能解释到极为详尽的程度。而且有的事物是无法做出具体解释的,比如我们文件规定的明显低于、明显高于,这个明显文字上就很难再进一步表述他了。 [ 2007-07-18 10:21:20 ]
[任卫华]因为他要大段的文字。而这个明显以人的常识是不难解决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什么叫明显。拿一个例子来说,说一个人买了一个200万的房子,他只花了195万,那你说这5万块叫什么呢?是不是明显低于呢?还有一个人拿5万块钱买了一个10万块钱的房子,也是差5万,但是请注意这两者的比例是大不一样的。一个开发商把一个200万的房子卖给人家195万是很常见的,180万都是有的,但是一个开发商把10万的房子5万块钱卖给别人,是很少见的,我是没见到。所以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 [ 2007-07-18 10:22:36 ]
[陈国庆]定罪标准应该是一致的,所谓明显也强调另外一方面,就是对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数额比较巨大的这类比较严重的案件进行查处。实际上我们在研究和起草这个《意见》当中,可能也有这方面的意思,就像任庭长讲的,什么是明显什么是不明显根据常识完全是可以判断的。但是办案当中还是要强调办理严重的受贿犯罪案件。这是突出打击的重点。 [ 2007-07-18 10:23:47 ]
[任卫华]《意见》讲到了市场价,还有优惠价,市场价包括各种各样的价,也包括各种各样的优惠价。我们所说的明显都是在各种各样的价格和优惠价之外的。就是凡是市场上出现的正常的价格,无论是多少种、幅度多大的变化,我们都认可它是正常的,但是在这之外就存在明显低于或高于。所以不存在两个标准的问题,还是一个标准。 [ 2007-07-18 10:23:47 ]
[网友]这种在法律量刑当中的困难是不是在我们国家显得比较突出呢? [ 2007-07-18 10:24:56 ]
[任卫华]没有什么困难,也可能大家不熟悉这个行业。 [ 2007-07-18 10:24:56 ]
[主持人]其实对于你们来说并不像外界想象得那么困难? [ 2007-07-18 10:26:09 ]
[任卫华]应该说有困难就是当一个事物出现的时候大家认识不一致、观点不一致那时候有点困难。等到大家认识统一了,比如我们出台了《意见》,定性清楚了就没什么困难。 [ 2007-07-18 10:26:09 ]
[陈国庆]因为我们很多案件中都涉及到数额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的时候也基本上形成了一定的经验,过去也有司法解释做了规定和明确,怎么样定罪、量刑法院都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大家有一定的共识。 [ 2007-07-18 10:26:09 ]
[主持人]在我们现场回帖的页面中有网友问了这样的一个问题,他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受贿对象从以前的财物扩大到权利,那其他的呢?比如性贿赂将来是否可能作为受贿犯罪对象? [ 2007-07-18 10:27:19 ]
[任卫华]我们所规定的这七种行为所涉及到的都是财产。你看以交易形式进行贿赂拿的是钱或者什么东西,后面都是一样的,挂名领薪、合作投资都是财产问题。准确地说还都是财产,而不是财产性的权利。 [ 2007-07-18 10:27:19 ]
[网友]如果国家的工作人员从事兼职,以其他形式出资,比如劳务等,与他人开办合伙企业,那如何与第三条的与他人开办公司的相区别? [ 2007-07-18 10:28:28 ]
[任卫华]我们所强调的还是资本的投资出资。当然,社会上也有非财产的出资,如果没有出现金,出了智力成果了那还是叫出资,还是要承认的。 [ 2007-07-18 10:28:28 ]
[主持人]那如何衡量这个价值呢? [ 2007-07-18 10:30:34 ]
[任卫华]我们所说的出资是什么都没有出,没有出钱也没有出智力成果。 [ 2007-07-18 10:31:41 ]
[网友]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为什么在反腐败斗争多年之后相关应用法律都还没有达到公约所界定的标准?到底差距在何处? [ 2007-07-18 10:31:41 ]
[任卫华]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公约的距离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比我们离得还很远,应该说根子在于国情不同,社会发展的水平不同。当然了,我们也要看到这位网友提出来我们有一定的差距,这个认识很好。其实我们现在正在以很快的速度缩短这个差距,这个速度已经相当快了。 [ 2007-07-18 10:34:22 ]
[陈国庆]因为反腐败公约我们国家已经签署而且批准了,据我们现在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国内法和反腐败公约衔接的问题。比如我们知道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一个立法规划,要修改刑法有关内容,可能修改的时候要研究贪污受贿罪和反腐败公约衔接的问题。这是一个过程,要进行认真的研究,使我们的法律既符合公约的要求,又符合我们国家查办腐败案件的实际。这个工作据我们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地进行。 [ 2007-07-18 10:34:22 ]
[任卫华]社会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去有距离是正常的,不光我们有距离,很多国家都有距离。现在我们在缩短距离,也是正常的。应该这么看待这个问题。 [ 2007-07-18 10:35:31 ]
[网友]现在我们国家的商业贿赂非常猖獗,国家是否将来有可能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也效法于此次“两高”的《意见》,在打击商业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方面会不会有什么比较大的区别?尤其是在惩罚的措施方面? [ 2007-07-18 10:36:38 ]
[任卫华]商业贿赂的行为本质和我们现在谈到的国家公职人员贿赂的本质是一样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也是相同的。但是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因为他涉及到的行业特别多。自从中央开始治理商业贿赂这一行动以来,从中央有关部门一直到司法机关,一直在进行研究工作。我们也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已经有一定的题目,也有一定的成果,也打算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商业贿赂的违纪问题、违法犯罪问题做出适当的、相应的规定。有这样的打算。 [ 2007-07-18 10:36:38 ]
[陈国庆]其实商业贿赂这个概念可能理解起来比较复杂,我们国家现在所说的商业贿赂既包括一般公司、企业的,像刑法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它单位人员受贿罪,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也是在一定的经营领域出现的。我们现在查办的受贿犯罪也包括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但是我们这个《意见》所解决的问题主要还是权钱交易的问题。可能里面也涉及到一定的商业贿赂。 [ 2007-07-18 10:37:45 ]
[任卫华]简单地说,贿赂是一种交易,在公职人员贿赂行为里面我们用的词叫权钱交易,到商业贿赂领域可能稍微有所变化,有的人不一定有权力啦,但是他是有一定职能,但是本质还是交易。所谓商业贿赂无非是把贿赂行为划了一个范围,在商业领域里面的贿赂行为叫商业贿赂,它和别的贿赂的本质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 [ 2007-07-18 10:4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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