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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来津打工男子,开着摩托车在本市塘沽、大港、武清、东丽、河北及开发区交叉作案,光天化日抢夺财物,目标锁定银行取款人。塘沽警方已将涉案5名男子抓获归案。近日,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7月初至8月底,塘沽、大港、东丽等地连续发生数起摩托车抢包案。办案民警发现,飞车抢夺案多发生在上午,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乘坐的均是黑色摩托车,挂着外地牌照。去年8月底,办案民警在塘沽河头地区一废弃仓库内,发现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经当事人辨认,是犯罪分子作案时驾驶的摩托车。
办案民警由车寻人,在出租房屋内先后将余某某、郑某某抓获。此时,从南疆治安分局又传来信息:有两名可疑男子在某银行内转悠,却不办理业务。民警调查发现,这两人(杨某某、许某某)驾驶的也是黑色雅马哈摩托车,也是河南省淮滨县人,与已被抓获的余某某、郑某某系一伙。4人随后承认,曾多次伙同另一男子代某,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去年9月29日,办案民警赶赴北京将代某抓获。
法院查明:余、许、杨三人来塘沽前在河北省唐山市打工,曾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过。3人被释放后,伙同另外两名老乡郑某某、代某来到塘沽,驾驶摩托车交叉作案。每次先派两人进入银行内选定作案目标,然后电话通知守候在外的同伙伺机抢夺。五人一月就作案12起,涉案价值达33万余元。
法院判处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人民币;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代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新闻链接
“飞车党”作案记录
1、2006年7月2日10时许,余、郑、代伙同陈某某(在逃)骑摩托车,在本市大港区团结村附近抢夺一事主放在自行车前筐内的皮包一个,内有现金4144元及手机一部。
2、2006年7月5日10时许,上述四人骑摩托车,在本市武清区杨村新华书店附近,将一事主放在自行车筐内的皮包抢走,内有现金31000元。
3、2006年7月22日11时许,上述四人骑摩托车,在塘沽新港二号路尾随一取款后骑自行车离开的事主,行至港医路时,将事主放在车筐内的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0500元。
4、2006年7月23日11时许,上述四人在塘沽区海洋石油新村院内,驾驶摩托车尾随一事主,将其自行车筐内工具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1000元。
5、2006年7月27日11时许,在天津技术开发区,余、郑、代、杨、许发现一事主取款,杨、许骑摩托尾随事主至开发区三大街某银行门前,将其手中提包抢走,内有人民币22500元及手机一部。
6、2006年8月2日11时许,余、郑、代伙同陈某某在东丽区尾随取款后步行的一事主,在津塘公路中营村村口,将其手中塑料袋抢走,袋内有现金50900元。
7、2006年8月6日10时许,郑、代伙同陈某某、“老憨”(在逃)在塘沽中心北路骑摩托尾随一骑自行车事主至抗震路附近,将其车筐内一化妆包抢走,内有10150元现金。
8、2006年8月7日11时许,许、杨骑摩托车在东丽区,尾随一步行取款的事主至跃进路附近,抢夺事主塑料袋,内有现金140000元。
9、2006年8月18日10时许,余、郑、代伙同陈某某骑摩托车,在塘沽海洋石油新村尾随一取款后骑自行车的事主至石油新村院内,将事主皮包抢走,内有现金5200元。
10、2006年8月19日10时许,余、郑、代伙同陈某某、“老憨”骑摩托车,在塘沽锦州道尾随一事主至锦州道市场附近,将其手中布袋抢走,袋内有现金17000元。
11、2006年8月21日10时许,余、郑伙同陈某某,在上海道浙江路口骑摩托车尾随一事主,将其夹在腋下的布包抢走,内有现金6000元。
12、2006年8月25日10时许,余伙同“老憨”在天津河北区靖江路,骑摩托车尾随一骑自行车事主至月牙河桥附近,将其车筐内纸袋抢走,内有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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