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中央反腐倡廉的战略部署,继续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特别是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更是取得了显著成效。
十六大以来,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党内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实行了巡视制度、并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了统一管理。中央又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这更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基本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采取的方式方法。尤其2005年以来,中纪委对各个部委的纪检组、监察局进行了统一管理。在体制、机制和制度上进一步强化了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相对独立性。同时,中央还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文件,比如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又比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三个法规文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监督法》,这在监督领域是最重要的一件大事。此外,还出台了一些部门方面的规定,比如说《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些充分说明中央已经初步建立了一整套反腐倡廉制度,可以说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已经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局面。它表明了我们党反腐败的决心,大得民心,我为此而叫好。(西河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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