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建设新农村的老农、阿凡提1111、海王星上的鱼”]此次存款利息税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请问下一步有没有完全取消利息税的可能?什么情况下才能完全取消? [2007-07-25 10:48:14]
[王建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该说从性质上来讲属于非劳动所得,对于利息所得征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同时也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具体税目。利息税不仅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也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从社会分配公平的角度考虑,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通过税收手段对个人包括利息所得在内的全部所得进行调节。国家将利息所得税的税率由20%下调到5%,是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所做的抉择。为了适应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合理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适当减征利息税是十分必要的。利息税按5%的税率征收仍然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谢谢。 [2007-07-25 10:48:48]
[网友“luckymini”]听说调低利息税,再加上加息27个基点,相当于加息三次,请问加息和调低利息税作用有不同吗? [2007-07-25 10:51:14]
[刘慧兰]这个问题确实是网友比较关注的问题,也会问到为什么这两个政策同时出台。我从我的角度谈一点看法。这次调减利息税率和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实际上体现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两项重要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配合。刚才财政部的王司长已经介绍了背景情况。我们国家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投资增长比较快,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加了25.9%,物价指数也有一定的上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半年达到了3.2%,特别是其中6月份同比上涨4.4%,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 [2007-07-25 10:51:47]
[刘慧兰]针对当前这种形势,国务院根据授权做出了将利息税率由20%调减到5%的决定,同时,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的基准利率。这两项政策的同时出台有利于增强宏观调控的效果,对于引导货币信贷和投资的合理增长,对调节和稳定通货膨胀的预期,保障居民存款的利息收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至于这两个政策之间有什么不同,利息税应该是属于财政政策的范畴,可以达到调节储蓄存款人收益的作用;加息属于货币政策的范畴,对经济运行进行总体、总量调控,这次调减利息税以后对存款人带来的收益是实实在在的。 [2007-07-25 10:53:55]
[王建凡]我非常同意人民银行刘司长的看法,总体上看,出台减征利息税和加息的措施是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从长远看也是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当然,从减税和加息的两个措施的侧重点来看还是有所不同的。减税侧重于增加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群体的存款实际收益。加息依然还是着力于对过热的经济进行普遍、适度的调节。 [2007-07-25 10:56:35]
[网友“大嘴猫、在线访谈网民、自尊国人、wenze”]利息税减征以后以前存入银行的存款利息如何计税? [2007-07-25 10:57:37]
[刘丽坚]按照国务院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所得征收利息税的实施办法,储蓄利息所得应该按照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希望广大网民和广大储户一定要注意,要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举一个例子如下,某一人在2005年1月1日存入三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利息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7-07-25 10:57:58]
[刘慧兰]刚才税总的刘司长解释了一下如何计税的问题。因为计税必须是在计息的基础上才能计算出来,所以我想补充一下,就是从8月15日开始如何分段计算利息。这一点我想对商业银行在下一步的操作中的具体实施还是很重要的。根据人民银行现行规定,居民个人存在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有两种计息的方法。一种是积数计息法,另一种是逐笔计息法。按照积数计息法计息的存款主要有活期存款、零存整取等。按照逐笔计息法计息的存款主要有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等。积数计息法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每天累计每一储蓄帐户存款余额乘以计息天数得到的计息积数,累计计息积数乘以日利率可以得到应付利息,在结息日将应付利息转入储蓄账户中。 [2007-07-25 11:00:05]
[刘慧兰]逐笔计息法一般是指在整存整取存款到期日,或者自动转存日按照预先设定的公式和相应利率逐笔计算相应的利息,同时扣缴利息税。如果发生提前支取,则提前支取部分按照当日活期利率计结利息,同时扣缴利息税。这是计息的规则,我们举例说明8月15日前后如何计息。比如活期存款按照现行规定按季结息,并且适用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也就是说我们存在银行的活期储蓄每天只是累计计算计息积数,而不计算利息,等下一个结息日计算利息。 [2007-07-25 11:07:29]
[刘慧兰]由于8月15日按新的税率结算税款,因此商业银行从8月15日分段计算计息积数,也就是说8月15日之前有一个积数,8月15日这天开始到结息日又有一个积数,到结息日要套用当天的活期利率分两段分别计算所得利息。然后再按照8月15日之前,就是刚才所说的20%的利息税率扣缴税款,然后在8月15日以后则按5%扣缴利息税款。代扣之后所得的实际利息就是储户应得利息,这里面算起来有点复杂。我们再举一个按逐笔利息法计算的,就是整存整取,利随本清的例子,如果没有发生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就按照存款单上的利率匡算出8月15日前和8月15日后的利息。 [2007-07-25 11:17:41]
[刘慧兰]比如2005年1月1日存入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到2007年12月31日到期,本来可以按三年期利率一次结清利息,8月15日之前这段按存单利率和实际期限计算,这个期限就不满三年了,而是按照已经发生的期限计算,可以按月利率或者日利率计算实际期限的利息。就是从2005年1月1到2007年8月14日这段的利息要单独算出来,算出来以后后面剩下的8月15日到你到期的这一天的利息再单独计算出来,这样才分别适用8月15日之前按20%扣缴利息税,8月15日以后按5%扣缴利息税。这可能比较复杂,对商业银行要分段计算。如果发生提前支取,就变成活期了就按活期利率计算,操作方法就是按照前面所说的活期存款的方式就可以了。 [2007-07-25 11:22:37]
[网友“尚善若水”]今后利息税是否可以考虑分段计征,累进税率?对于小额存款免征利息税,降低老百姓税收这样的方法可不可行? [2007-07-25 11:42:00]
[王建凡]我觉得这位网友提的问题应该说是非常有道理的。从税负的公平角度考虑,实行累计税,或者通过实行起征点的方法来征收利息税更能体现公平。因为我们的确有一些低收入者存款也不多,取得的利息也不多,所以对他们在税收上采取轻税政策是完全应该的。我们当初研究恢复征收利息税的时候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很慎重的研究,但是考虑到征管条件方面的限制,我们对于低收入者的轻税政策难以落实。 [2007-07-25 11:49:06]
[王建凡]一是银行之间还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也就没有办法汇总个人的全部利息征税,如果实行起征点或者采取累进税制,既不好操作,同时也有可能诱发储户通过分散储蓄的方法避税,造成税收的漏洞,也会带来税收上的不公平,因为我的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照顾低收入者,但有可能一些高收入者为了规避缴纳更多的税,通过分散储蓄的方法减少纳税。二是如果规定起征点也会存在一个政策如何把握平衡的问题,比如起征点如何确定?所以采取起征点、采取累进税率虽然是比较公平的好的办法,但是实际操作上我们的条件还不具备,将来条件具备了,政策上可以进一步完善。现在我们采用按比例税率方法征税从绝对额上来讲还仍然是高收入者缴得多,从目前城乡储蓄存款比例看,城市居民拥有储蓄存款占全国储蓄存款总额的80%以上,农民储蓄不足20%。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实行利息税既是对不同收入人群之间的收入水平进行合理的税收调节,同时也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谢谢。 [2007-07-25 11: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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