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晚报》报道,7月23日,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对该省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予以详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非法违法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二十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年生产能力三十万吨以下煤矿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报道称,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条例(草案)》相关条款进行审议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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