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乘坐出租车期间遭遇车祸,一乘客受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与事故对方司机负同等责任,受伤乘客起诉出租车司机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与出租车司机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对运输过程中给乘客造成的伤害应承担责任,遂判决其赔偿乘客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6.7万余元。
今年2月24日23时,家住本市东丽区的崔某与另外两人在该区利津路口一同搭乘男子屠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不料,出租车行至先锋路与跃进路交口时,与苏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导致崔某头部、胸部、肋骨等处受伤。经鉴定,崔某肋骨及胸部的伤残程度分别构成九、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屠某与小客车司机苏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崔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崔某认为,自己是因搭乘屠某所驾出租车受的伤,因此将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原告崔某于事发当日租乘出租车,与出租车驾驶员屠某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屠某对崔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由于事故致崔某受伤,屠某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给乘客造成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对崔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屠某应予赔偿。苏某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交管部门已认定,出租车司机与小客车司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为什么出租车司机要对乘客进行全额赔偿呢?就此问题,主审法官分析称,就交通事故而言,事故的责任已很明确。但就乘客而言,其只与出租车司机之间有承运和被承运的关系。乘客从上车时,就与出租车司机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在此期间,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致残,是出租车司机违反了合同规定,乘客有权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虽然事故责任不完全在出租车一方,但因为乘客与事故对方车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出租车司机不能以此寻求免责。不过,出租车司机可以在赔偿了乘客全部损失后,再根据其与对方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向对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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