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根本没有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法定主体资格,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规定,应该依法撤销!”今天(25日)上午,成都律师于全状告建设银行借记卡收费一案二审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银行借记卡收年费遭遇挑战
2004年1月18日,在成都做律师的于全,因工作需要在成都建行沙湾分理处开立了活期存款账户,并办理了一张建行借记卡。
今年3月8日,他发现,从2005年开始,银行每年从他账户上扣取了10元“年费”,目前共扣了30元。银行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单方面收费,这让于全感觉很不舒服,他不是舍不得钱,而是认为这钱交得冤枉。
凭着职业敏感,于全开始认真研究商业银行法。他通过研究发现,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他认为,商业银行根本没有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法定主体资格,而作为行政规章的暂行办法将行政权转授给商业银行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法有冲突。
经过思考和权衡,于全还是决定站出来“叫板”银行收取借记卡年费,打一场带有公益性质的官司,为全国的“持卡一族”讨个说法。
3月14日,于全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分理处为被告,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在诉状中称,按照法律规定,银行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由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因此,被告向自己收取年费的行为违法。要求建行返还三年扣收的年费30元,而且要求银行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以后都不得扣收他的年费。
于全的起诉一经法院受理,引起了不小的关注。人们之所以如此关注这起案件,就在于其波及面广、影响巨大。
据人民银行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借记卡发卡量达7亿多张,占全国银行卡发卡总量的95%。如果每家银行对每张借记卡收10元年费,每年的年费总金额就高达60亿元左右。
法院一审认定收取年费合法有效
4月23日上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于全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他认为,依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根本没有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法定主体资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分理处对自己收取借记卡年费是违法的。
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银行辩称:商业银行定价应遵循两项基本法律法规,即商业银行法和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该行收取借记卡年费属于可以自主定价的收费项目,同时相关收费办法及标准等均由总行制定,合法有据。此外,建设银行总行也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提前对收取借记卡年费的有关事宜向银监会进行了报备,并向客户履行了告知义务。
6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于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其他诉讼费140元,均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于全告诉记者:“我肯定会上诉,把官司进行到底。”6月18日,于全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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