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同事对其诽谤给自己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为由,市民吴某提起刑事自诉,将同事推上法庭。日前,在公司及公司外散布吴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同事张某,被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管制1年。
刑事自诉人吴某为本市一物流公司的业务经理,被告人张某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经理,另一被告人张某某为开发区一货运公司退休职工,为张某的妻子。
吴某诉称,自己在单位负责集装箱运输业务,被告人张某是其领导。1996年至1999年期间,张某借助吴某为其与张某某合伙从事的私人业务提供便利,后因“几票活儿没做好”业务亏损,张某和张某某便将责任归于吴某并伺机报复。
2003年至2005年期间,两被告人捏造吴某破坏他人夫妻关系,乱搞男女关系等事实,不仅在公司里张贴“小字报”、将下流语言发至公司传真机,还将此情况在公司以外的地方宣扬,并多次在公众场合辱骂、殴打吴某。因上述行为,张某被降职。
吴某因遭受这些折磨,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出现精神恍惚等情况,并因此在工作中造成差错,将发往日本和美国两个不同目的地的货物发错,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日前,公司对其差错予以处罚,让其承担该损失15%的经济损失,并扣除吴某的全年奖。吴某为维护自己权益,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要求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3.4万元。
对于吴某所述情况,法院经调查得到其公司多名同事的印证。吴某所在公司还证明,吴某受到张某夫妇骚扰达8年之久,以前“吴某工作努力,责任心强”,后经常请病假,有时精神恍惚。其公司称,在被张某夫妇骚扰的8年中,吴某曾将两人以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告上过法庭,两人败诉后,当庭对吴某道歉并承担了诉讼费,但此后越发过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捏造事实并大范围散布,使吴某的人格和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诽谤罪。吴某虽然提出张某的妻子张某某也对其进行诽谤,但由于吴某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张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据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张某管制1年,判令张某某无罪。对于吴某索赔的经济损失,因认为吴某的工作失误与二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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