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来津男青年在本市海河带状公园保定桥下,拿一把塑料梳子假充匕首,对一名女子实施抢劫。逃跑途中,该男子被群众抓获。和平区法院经审理,日前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21岁的王某是河北省巨鹿县农民,来津后无固定居所,也无职业。今年3月31日18时许,王某持事先准备的一把无齿白色塑料梳子假充匕首,在本市海河带状公园保定桥下对一名过路女子进行威胁恐吓,强行抢走被害女子的红色背包,内有现金167元及价值755元的手机一部。得手后,王某仓皇逃跑,后被群众抓获。赃物全部退还被害人。虽然王某所持“凶器”并非真的,但其行为已属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抢劫他人财物,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能认罪悔罪,所抢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