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无期徒刑,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受贿数额巨大
今年7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胡星职务犯罪案进行审理。由于胡星身份特殊、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人民币,且牵涉官员及企业界知名人士众多,该案被视为“交通厅长腐败”的典型案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法院认定,从1995年至2004年,胡星在历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昆明市规划局局长、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期间,先后10次非法收受1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7980元的住房一套。案发后,胡星为逃避国家法律的打击,于2007年1月19日持假护照越境潜逃国外,其间被我国公安机关通缉追捕。在国家惩治腐败的强大威慑和巨大压力下,在专案组办案人员的规劝下,逃至新加坡的胡星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回国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上述赃款赃物及孳息退清。
利用职务便利,胡星还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为了让三弟胡彬能够得到某开发项目,胡星指使昆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原办公室副主任汤汉莹修改电脑程序,最终让其弟的公司在电脑随机抽标时中标。胡彬中标后进行房地产开发,该项目净利润达到14872.46万元。
依法从轻判罚
法院认为,胡星身受贿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同时,案发后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然而,法院还认为,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并主动向新加坡政府提交了回国申请书,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胡星又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而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之前都不掌握,胡星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及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胡星从轻处罚。宣判结束后,胡星在送达判决书上按下手印,随即被带出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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