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中院受理一起因酱肉包引起的纠纷案。原告陈老太太状告北京某美食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理由是:因为吃了该公司生产的两个酱肉包后腹泻,对方没给她一个满意的答复,她患上了焦虑症。
原告陈玉芬老太太诉称,2003年9月,她买了该公司郑州分公司两个酱肉包吃。“回家后,我突然腹痛难忍,还腹泻,先后花去了治疗费153元,交通费10元。”
病好后,陈玉芬找这家公司协商,但对方没给她一个满意的答复。为此,陈玉芬得了焦虑症。两年后,陈玉芬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800元,后经法院调解,该公司一次性赔偿陈玉芬200元。
2006年,陈玉芬拿到了市八院的脑功能检测单。检测单显示:陈玉芬患有脑功能失调。于是,陈玉芬再次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坚称自己的脑功能失调是这家公司的两个包子造成的。该美食公司辩称,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陈玉芬两年后才打官司,过了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玉芬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得了焦虑症与被告公司有关,因此不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如果不是他们公司的包子让我患上焦虑症,那为啥赔我200元。而且,他们要证明自己的包子无害,就该自己举证。”陈玉芬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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