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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醉酒后搭乘出租车,因在上车后无法讲清目的地,出租车司机拒绝继续拉载,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其间,出租车司机用手推倒一人,未料,竟致其颅脑严重损伤,不久后死亡。死者家属为此将出租车司机及死者同伴一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经两审审理,日前,法院判令被告司机、死者同伴分别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8.3万余元和5万余元。
2004年10月12日21时许,年近花甲的赵某与朋友陆某酒后搭乘金某驾驶的出租车。由于酒后不清醒,赵某与陆某说不清要去的地方,让金某空转了两圈。对此,金某很是气愤,遂将车停下,拒绝继续拉载赵、陆二人。陆某见状下车,借着酒劲儿将金某拽下车并抓住金某。赵某也随即下车用脚踹并追打金某。金某只得一边躲闪一边拨打110报警。其间,金某用手推了赵某前胸一下,赵某一个趔趄倒在了另一辆出租车的车轮下。随后,赵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赵某脑部受到严重损伤。当月20日下午,赵某死亡。意外发生后,赵某的妻子及一双儿女将金某及陆某一并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二人赔偿损失。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赵某、陆某酒后乘坐金某驾驶的出租车,因说不清要去的具体地点,被金某拒绝拉载后,遇事不冷静,与金某发生争吵。赵某有辱骂、追打金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纠纷的起因之一,应负次要责任。陆某在金某拒绝拉载后率先下车,将金某拽下汽车并抓住金某,其行为亦是引起纠纷的原因之一,对造成赵某死亡应负一定的责任。金某作为职业出租车司机,在遇到赵某、陆某酒后不清醒及说不清要去地方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去解决,而不应擅自拒绝拉载,以致激化双方矛盾。在被赵某连续追打的过程中,金某应当预见到赵某的年龄大,且在酒后的状态下,应尽量采取避让、克制的态度,而金某却在被追打过程中,用手推赵某前胸,致赵某倒地,造成赵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故金某应对此次纠纷负主要责任。综合上述分析,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陆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开庭审理及审核证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陆某与金某的责任问题,市二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陆某因醉酒后不能正常控制自己的思维和情绪,而首先采取过激的行为,是引起纠纷的原因之一。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陆某、赵某、金某的行为共同结合,对造成赵某死亡的后果发生了一定的作用,因此,三方行为均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属于混合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根据各方行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程度,确定陆某、金某承担责任的范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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