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剿噪声,津城总动员
交通
各类运营车辆
禁止喇叭揽客
机动车辆以及各种交通工具也是噪声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本市交通部门负责管理交通工具的噪声污染排放,做好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
按照规定,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或者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和时段内,不得使用警报器。机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噪声标准的防盗报警器。各类运营车辆不得使用广播喇叭招徕乘客。
禁止机动车辆在外环线以内地区(含外环线)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建成区内鸣放喇叭。进入外环线以内的运输建筑施工材料的车辆,必须于当日19时后进入,并于当日23时前离开。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应当降低音量并逐步改为低音广播系统或无线电通讯联系方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铁路机车进入本市建成区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鸣笛。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在本市建成区内的河道航行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企业
产生噪声污染
要缴纳排污费
从市环保部门获悉,本市将加强工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噪声污染防治,产生噪声排放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一定的排污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违反者将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按照规定,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按照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应提前15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发生突发性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应治理并缴纳超标排污费。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并定期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工地
夜间建筑施工
必须经过批准
建筑工地发出的噪声往往令广大市民烦躁不安,为此,本市建设部门认真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联络性鸣笛等施工方式,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根据有关法规,施工单位向周围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如施工噪声超过噪声限值,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消除噪声污染,必须采取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在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与受其噪声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施工。需夜间施工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才能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对违反者有关部门将采取处罚措施,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社区
住宅午间夜间
禁止噪声作业
从市环保局获悉,居民由于娱乐或家庭活动发出噪声也要受到规范管理。有关法规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间和夜间使用音响设施、各类乐器等进行噪声扰民的家庭室内娱乐活动。禁止午间和夜间在住宅楼内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以及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商业宣传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大音量,应在公安部门规定的活动区域和时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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