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外地男子在超市内欲盗窃顾客放在购物车内的皮包,结果被发现。失主和保安人员相继追出。在被追赶途中,为抗拒抓捕,窃贼竟实施暴力,致保安人员受轻伤。本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7月6日21时许,辽宁省抚顺市来津人员姜某在本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易买得超市三楼内,见一顾客将皮包放在购物车内,即生盗窃歹念,迅速将购物车内价值人民币144元的皮包窃走,包内装有人民币224元及钥匙等物。失主回身间发现皮包被盗即追赶姜某。姜某被迫将赃物还给失主,并挣脱逃跑。值勤的保安人员见状立即追赶姜某。为抗拒抓捕,姜某用拳猛击保安的面部,并咬其左前臂,企图挣脱逃跑。后群众及接警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将姜某抓获归案。经医院诊断并经法医鉴定,受伤保安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姜某屡有前科:199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0年9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劳教3年。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此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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