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先生:什么样的房屋算是危险房屋?应该如何鉴定?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如何处理?
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2004年6月4日颁布实施的JGJ125—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4年版)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是承重构件已属于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重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是国家关于危险房屋评判的行业标准,也是各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危险房屋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鉴定机构
目前我市可以进行危险房屋鉴定的机构是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和各区(县)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受理危险房屋鉴定项目。
鉴定依据
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是以整栋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作为基础,经过严密、科学的计算和数据统计,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房屋各构件的破损程度,破损构件在整栋房屋中的地位、数量、比例,结构整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以及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等诸多方面,最终对房屋危险等级作出判断,评定房屋是否构成危险房屋,并提出修复措施或其他相关处置措施。
处理措施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对经鉴定后的危险房屋处理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鉴定委托人,并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权属人、使用人或是有关责任人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房屋进行处理,彻底解除危险或处理后确认可以短期使用的才可继续使用,否则应立即停止使用;没有修缮价值同时又危及相邻建筑、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必须立即拆除。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中还规定了如果是不同权属的相连的房屋自然损坏,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必须由相关房屋权属人共同采取解除房屋危险的有效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权属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对于需要危险房屋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权属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房屋权属人或使用人拒不迁出的,为保障房屋权属人或使用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迁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