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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汽车公司员工伙同他人,盗窃公司汽车部件,共计价值50余万元。日前,开发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对涉案被告人判处4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男青年肖某、曹某、范某及王某某均系本市一家汽车公司的员工。去年上半年,肖某在公司第二工厂内趁无人之机从仪表板准备线窃取安全气囊2个(单价449元),后以700元价格销赃给无业男子王某。王某又于同年8月至11月,分别与肖某、曹某通谋盗窃,肖、曹二人遂先后伙同范某、王某某及另一公司职员翟某在上述汽车公司厂区内多次内外勾结实施作案,窃取方向盘转向轴5个(单价315元)、多媒体导航仪52个(单价10449元)。由王某负责销赃,赃款由6人瓜分。后6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曹某、肖某各有期徒刑13年,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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