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谈到,业委会如受到物业公司操纵,绝非业主之福。从另一方面说,业委会与守法的物业公司保持良性互动,则是当下的主流,它符合广大业主的根本利益。如果业主的权益通过业委会过度张扬,其结果必然是两败俱伤,也非业主之福。
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的利益维护者,在协调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上应发挥建设性作用。首先,应督促物业公司真正认识到,业主才是其衣食来源,是所谓主人或上帝。只能通过诚实的服务来赢得业主的合作,只能通过对物业合同的严格履行来获取合理的报酬。而对于业主,也要劝说其不应过度膨胀其“主人”的心态,在每一个为你服务的人面前,都展现高人一等的主人或上帝身段。因为,人家只是公司的雇员,通过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来获取微薄的报酬。业主对物业公司有意见,要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不能动辄拿人家出气。即使花了钱,对人家为你做的工作(这些工作多数是琐碎的),也要存有感激之心。这些道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业主都明白;不断地说服大家,提高大家的认识,是业委会的重要职责。
很多业主并不太了解物业的实际工作,遇有某些不便,便不分青红皂白采取极端行为,最常用的手段便是拒交物业费。可是,物业公司付出成本却不能及时得到收益,其正常运转肯定会受影响,并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由此造成更多人不交物业费,直至物业公司难以承受而完全退出服务。这样一种恶性循环,必须由业委会做细致工作才能避免。业委会的作用就是弄清哪些是物业的本职工作,哪些是其分外之事;哪些是其有条件应当立即解决的,哪些是它一时力不能及的。了解了这些,并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从而避免因沟通不畅而产生误解,进而造成情绪上乃至行动上的对立,这更是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无论谁来担当业委会成员,都应从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利益出发,始终抱持这样的建设性的态度,达到合作双赢。由此,业主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社区的和谐得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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